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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標題 【國會教室-基礎篇】第三十九講:聯席委員會
發表日期 2016-04-06
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

聯席委員會顧名思義就是兩個或以上的委員會,共同審議一個法案、協定或是人事同意等,相關規定訂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條文之中。雖說是聯席委員會,但召開時仍會有一個主審委員會以及若干聯席委員會。一般而言,當議事處編列報告事項時,即會建議該議程是交由哪一個委員會主審以及哪些委員會聯席。當然,如果在場黨團或是委員針對議事處建議有不同意見時,仍可以依相關規定改交付其他委員會審查。

    召開聯席委員會時,主審以及聯席的委員會成員,都視為本委員會成員,享有相同的出席簽到、發言順序、提案、表決等權利。至於其他非聯席委員會委員,則比照非本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,無提案、表決等權力。至於出席備詢的官員,一般而言,當日若是主管該機關業務的委員會亦召開會議時,則部長至本委員會備詢,次長至聯席委員會備詢,以示行政官員對立法院的尊重。

    因此,重大法案召開聯席委員會與否,甚至邀集哪幾個委員會聯席、主審委員會是哪一個等,亦是經過縝密的計算。除此之外,有些委員針對特定的法案三讀,希望有更直接有力的影響力,亦會技巧性將法律修正提案的內容,帶入與該委員所屬委員會管轄的業務相關,以便要求將該法案於審查時進行聯席,讓自己針對該法案擁有更大的發揮空間與影響力。

    當然,立法院也曾經發生過議案交付聯席委員會審查,卻有委員會不願聯席的狀況,亦或是聯席的主審委員會,不願意擔任主審委員會職責的情況。之所以會發生這種狀況,一種是法案設定的主管機關,不願意擔任該業務的主管機關。另一種則是委員會不願意承攬該法案立法推動。筆者印象較為清晰的法案是觀光賭場管理條例。該法案在審議時,因其為其名有『觀光』二字,故中央業管機關為交通部。但對賭場管理略知一二者,一定知道賭場管理的核心問題在於警政與犯罪防治,相關的業管機關不是隸屬於內政部就是法務部,絕非交通部核心業務範圍所能處理。自然在該法案立法推動的過程當中,會發生需要幾個委員會聯席,主審法案的委員會是哪一個的情況。

    面對當前新的產業型態與國際環境,未來立法院出現聯席委員會的情況只會越來越頻繁,但立法院能否更彈性因應、調整主管機關權責與審議機關,攸關國家的競爭力。否則,未來只要又有燙手山芋法案,若該法案也發生類似觀光賭場條例業管機關不明時,行政、立法互踢皮球的狀況一定會層出不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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